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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4 | 从追究飞行员刑事责任未被立案说起

 

从追究飞行员刑事责任未被立案说起

2008年5月2日,搜狐律师博客披露: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明及某公司董事长陈卫国追究返航飞行员刑责未被立案。警方称:“我局经审查认为,该飞行员的行为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法律决定不予立案。”

笔者查了一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律意义上讲,返航飞行员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不容置疑的,但毕竟没有酿成重大飞行事故的发生,也没有造成飞机坠毁、人员死亡。因此,警方不予立案似无不妥,笔者对此不持异议。

但是,飞行员的返航行为酿成了飞行事故征候乃至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有关规定明确定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以下事实足以佐证:1、飞行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按照正常程序,飞机抵达目的地以后要检修,飞行员要休息,确认飞机无机械故障或排除故障隐患、飞行人员无身体不适才能载客返航,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虽然对警方追求返航飞行员刑事责任不予立案表示理解,但对东航飞行员这种缺乏职业操守、无视乘客利益和人身安全的极端自私行为表示极大的愤慨!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令人信服的处理,就将造成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

首先,飞行员的返航行为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返航飞行员采取返航这种极端的、严重损害国家、企业信誉和他人利益,也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无论是正当还是非正当的)是极端错误的!仅仅因为待遇不公就可以返航示威,假如你的亲人受到不法侵害得不到你认为公正的处理,或者受到更大委屈时,你是不是要以堕机来发泄不满、来维护你心中的公平?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严厉的惩处,那我们的战士也可以在战场上以掉转枪口的方式为自己的待遇不公讨说法吗?我们的白衣天使也可以置手术台上急需抢救的病人生命于不顾,以拒绝手术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造成人们是非观的混乱。近日,不知是飞行员这个群体本身还是一些自以为主持公道的人,还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频频在网上散布一些飞行员返航事出有因的错误言论,明里暗里为这些试图火中取栗的飞行员开脱、乃至鸣不平,意在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返航行为无论是在业内还是整个社会舆论都是被鞭挞和指责的,绝大多数人都赞同对组织、带头返航的予以严厉处罚的。

第三,对这些返航飞行员的处罚是否恰当事关飞行安全。客观讲,飞行员和社会各阶层一样,正当权益应该也必须得到保护,这是国家立法的初衷。但是,对这种视乘客人身安全于不顾,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社会经济损害的返航行为也必须受到严厉惩处!特别是返航的组织者和带头返航的肇事者,他们已丧失了作为公民起码的道德水准,也不具备航空从业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如果让这些人继续驾机飞行,是拿成百乃至数百乘客生命安全开玩笑,在本质上和草菅人命没有区别。真到了那个时候,不要说东航,连中国飞机还有没有人敢坐都是个未知数。

虽然,我们现在已经告别文革时期的过分突出政治的时代,但是,必要的组织、思想整顿仍然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对这些返航飞行员中的大部分应该采取批评教育、治病救人的态度,听其言、观其行,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对返航的组织者和带头返航的肇事者必须坚决处以终生禁飞,这是对国家负责、对企业负责,更是对其本人负责。同时,我们也希望东航认真吸取教训,从以人为本的高度,敞开沟通渠道,切实维护包括飞行员在内的企业员工的正当权益,从根本上消除发生类似现象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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